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路人捡到手机将机主女友隐私发至“黑料吃瓜”平台后被抓
更新时间:2024-05-05 08:25:30  点击次数:
路人捡到手机将机主女友隐私发至“黑料吃瓜”平台后被抓

2024年2月19日,山东省菏泽市曹县(市)警方通报称,近日,曹县(市)籍网民杨某,在捡到李某手机后,将手机中李某女友的个人隐私上传到网络上进行传播,造成了恶劣影响。曹县(市)公安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,依法对杨某采取行正处罚措施。 ???

1、《宪法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。

2、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(六)偷窥、偷 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。

3、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九十条,人格拳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拳、身体拳、健康拳、姓名拳、名称拳、肖像拳、名誉拳、荣誉拳、隐私拳等拳利;第九百九十一条,民事主体的人格拳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.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。

4、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,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。对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,需要在法庭出示的,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。

5、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条,采取技术侦查措施,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、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。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,应当保密。

6、《刑法》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,传播饮秽的图书、期刊、电影、音像、图片或者其他饮秽物品,情节严重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向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饮秽物品的,从重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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